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办理程序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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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,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文件、资料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: (一)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申请书》; (二)配备灭火器、消防水桶等消防器材的证明材料; (三)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证明(复制件); (四)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(附四邻平面示意图); (五)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或教育的证明材料; (六)安全管理和销售台账制度。 二、我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、资料后,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 (一)我局受理申请后,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现场核查。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。 (二)我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对决定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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